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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希伯來書 10:19-10:39)當持續堅持住那盼望的宣認

(19-25)勉人當行之事;(26-31)若未行,則有以下惡果;(32-29)再勉人堅持當行之事。

(來 10:19-39)架構

勉勵之言伴隨警戒之言,如此敘事方式是作者常用的,多次出現於前文。

第一段(19-25)

那至聖所的入口處

(19)

第一條件

(22)「那心已被灑過」這僅見於新約內容中。在「那身體已用潔淨的水被洗淨了之後」,且「除去邪惡的良知」之後,才能有「真實的心」。

(22)「在信心的飽滿中上前去」強調信心,又要求上前去。

(23)「持續堅持住那盼望的宣認」,承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的大祭司,且升到天上作大祭司。

堅持的原因:(23)「因為那發應許者是可信賴的」,神差了耶穌來。

(24)「讓我們持續把心思專注在彼此身上」,不是把心思放在我們自己身上、自怨自艾;而是放在同伴們身上,不是單顧自己。互相激勵。

(25)「不要離棄我們自己的那聚會」,這乃是上一節的實行方法。

(25)「越是看見那日子臨近著,更越當如此。」那日子是指主再臨的日子。

名譽被毀謗(32)、肉體的苦難(32)、財產被奪(34),是信徒會受到的苦,是惡者要迫使人不堅持的手段。

第二段(26-31)

(26)「故意地犯罪」表示樂意去犯罪。對於這樣的人,「為罪緣故的獻祭不再被留下來」表示這基督的贖罪祭果效不再被保留下來,不存在基督拯救的果效。類似的說法在(來 6)。

(27)對於故意犯罪的人,為他存留的是以下兩件:「令人畏懼之審判的等待」,和「即將去吞滅那眾敵對者之火的忌妒」。

(28)「背棄摩西的律法」在現今眾基督教派中普遍違犯這一點,並用諸多經文的扭曲解釋來掩飾。

(29)「踐踏那神的那兒子」在現今眾基督教派中普遍重視這點。

(30)「主將審判祂的百姓。」神的百姓不是屬肉的以色列人,而是屬靈的百姓,律法也是百姓們所必須持守的。

(31)繼續堅持是唯一選項,否則便會落入活神手裡。

第三段(32-39)

(32)「當你們蒙了光照以後,忍受諸苦難的大爭鬥」,蒙受光照便伴隨苦難,這並無例外,也成為記號。

(33)有兩種情況,一是受辱,一是成為受苦者們的夥伴。

(34)「同情那些捆鎖」意即認同受苦;「喜樂接受」表示在心態上是喜樂地面對。能認同又喜樂,是因為知道長存的財富,將來有大的賞報(35)。

(36-39)堅持到底而不退縮。


(來 1:3)神觀問題

《和合本》「本體的真像」,「真」是添加上,原文並沒有。直譯「實體的印像」,是複印出的像,而不是實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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