====== 《跟隨基督》系列 23:(太 18:21-19:26)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?(10) ====== 作者:WCM; 初稿日期:20260121; 講論日期:20260124。 引用來源: * 原文直譯之經文出處: [[version/yhb/start|《雅威聖經譯本》簡稱《雅威本》]] * 原文字分析字義出處:[[http://bible.fhl.net/|信望愛資訊中心之CBOL計畫]] * 經文結構請參考[[commentary/mat/mat_structure_analysis|《馬太福音》雅威聖會版結構分析]]。 ===== 前言 ===== 接續上一講[[./20260110090000|《跟隨基督》系列 22:(太 18:1-20)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?(9)]]的內容,我們繼續從[[version/yhb/mat|《馬太福音》(雅威聖會版譯文)]]的角度來了解,當我們成為了主耶穌的「門徒、學生」([[https://bible.fhl.net/new/s.php?N=0&k=03101|G3101]] μαθητής mathetes)之後,需要「學習」([[https://bible.fhl.net/new/s.php?N=0&k=03129|G3129]] μανθάνω manthano)的內容有哪些?也就是說,主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內容是什麼? ==== 《馬太福音》的段落 ==== 請參考[[commentary/mat/mat_structure_analysis|《馬太福音》雅威聖會版結構分析]]。 * 全書標題:耶穌基督的種族特定著作(太 1:1) * 上款:耶穌的開始(太 1:2-4:11) * A、耶穌呼召和職事的開端(太 4:12-25) **【約翰下監後】** * B、加利利山上教訓(太 5-7 章)     **【講論集一】** * C、在加利利的職事和被拒(太 8-9 章) **【外邦與猶太人的拒絕】** * D、對十二徒的教訓(太 10:1-11:1) **【講論集二】** * E、衝突與謀害(太 11:2-12:50)**【商議除滅耶穌】** * F、天國的比喻(太 13:1-53) **【講論集三】** * E’、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(太 13:54-17:27)**【約翰被殺】** * D’、對門徒的教訓(太 18:1-35 )   **【講論集四】** * C’、上耶路撒冷中的職事與被拒、辯論(太 19:1-23:39)**【祭司法利賽人希律黨的拒絕】** * B’、橄欖山上教訓(太 24:1-26:1)     **【講論集五】** * A’、耶穌最終的職事:受難(太 26:2-27:61 ) **【基督受難】** * 下款:耶穌的復活與遺命(太 27:62-28:20) ===== 上講次綱要 ===== ===== 【全卷層次段落】D’、對門徒的教訓(太 18:1-35)   【講論集四】 ===== * A、(18:1-5)當要使自己低微,接納這樣的一個小孩 * B、(18:6-9)有禍啊!使相信歸入我者中的一個微小者跌倒 * C、(18:10-14)不可輕視這些微小者中的一個 * B’、(18:15-20)挽回弟兄中犯罪者(免得跌倒以致丟入那火的地獄裏) * A’、(18:21-35)從心中饒恕犯罪反對我的那弟兄(重新接納) 請參考[[commentary/mat/mat_structure_analysis|《馬太福音》雅威聖會版結構分析]]。 ---- ===== 本講次內容 ===== ===== (太 18:21-35)從心中饒恕向我犯罪的那弟兄(重新接納) ===== ==== 經文結構 ==== * A、(21-22)弟兄犯罪反對我,我當饒恕他直到七十個七次。 * B、(23-34)諸天之國的比喻 * a、(23-27)那君王悲憐著饒恕了欠債的奴僕:因那奴僕懇求寬容,豁免債務一萬他連得。(因信稱義之道) * b、(28-30)那奴僕不饒恕欠債的同伴:把他丟在監裏,索討債務一百德拉克馬。(因行為稱義之道) * a’、(31-34)眾同伴向那主人告發,那主人責備他,應當如同主人憐恤同伴,那主人發怒,將那惡奴僕交給拷問者,直到償還一切所欠的。 * A′、(35)若你們不從心中饒恕弟兄,天父也將如此待你們。 ==== 學習要點 ==== * **應當效法天父,去饒恕他人** * **接續上文,需要得到饒恕的人,屬於「小子」,千萬勿絆倒小子!** * **饒恕他人的基礎是因著對方的懇求而憐恤** * **(太 18:21)注意原文「我的那弟兄『犯罪反對我』⋯⋯」,而不是「得罪我」。** * 「得罪我」是《和合本》之譯文,失真不準確。 * 所犯的罪是「可以饒恕之罪」,不是犯下「不可饒恕之罪」(應治死之罪)。 * **如主禱文所求「免我們的債,如同我們們免了人的債」(太 6:12)、「赦免我們的罪、因為我們也赦免凡虧欠我們的人。」(路 11:4)** * 這是向天父祈求赦免的理由。 * 這屬於「善行、好行為、門徒的義」,是「因信稱義」入救恩之門後(羅 4:3-8),繼續要實行的「因行為稱義」(雅 2:21, 25)。 * **雖「因信稱義」而入救恩之門,也會因違反「因行為稱義」而失去救恩!** * (太 18:23-27)那奴僕的懇求,表現出奴僕的倚靠及仰望,視為其「信心」,因而蒙憐憫,鉅額債務得以豁免,此即「因信稱義」之道(羅 4:3-8)。 * (太 18:28-30)蒙恩之那奴僕,卻不顧同伴的懇求,違背了律法規定必須要「愛人如己」,成了犯罪之人,拒不寬容其少量債務,違反「因行為稱義」之道(雅 2:21, 25)。 * **「愛人如己」(利 19:18, 34; 太 19:19; 22:39; 可 12:31; 路 10:27; 羅 13:9; 加 5:14; 雅 2:8; 彼前 3:8)。** * **「不愛弟兄,就成了犯罪之人」(約壹 3:9-10)。** * **「因行為稱義」(雅 2:21, 25)。** * **「愛人如己」是律法要求,違犯者即犯罪者!** * (雅 2:8-10)若果你們持續真地按照那聖經,成全律法(,這經上說):「當要持續愛你的那鄰舍如同你自己。」你(就)一直作得很好。 * 9 然而,若果你們持續以貌取人,你(就)一直行出罪來,被那律法控訴如同違犯的人。 * 10 因為看守全律法者,卻在一件事上跌倒,他已有完整的罪責。 * ——[註雅2:10 「他已有完整的罪責」:意思就是下一節「成了律法的違犯者」之意,但絕非連帶也犯了其他條。《和合本》誤譯作「犯了眾條」。] ===== C’、上耶路撒冷中的職事與被拒、辯論(太 19:1-23:39)【祭司法利賽人希律黨的拒絕】 ===== * A、(19:1-20:34)論天國的資格與賞賜(門徒爭大不明白) * B、(21:1-17)天國的王入耶路撒冷,應驗神旨 * A’、(21:18-23:39)祭司法利賽人希律黨的拒絕天國 ===== (太 19:1-20:34)論天國的資格與賞賜 ===== ==== 經文結構 ==== * A、(19:1-12)為了那諸天之國緣故閹自己者有福(醫治與離婚) * B、(19:13-15)諸天之國一直是屬乎小孩 * C、(19:16-26)有錢人將很難進入那諸天之國 * D、(19:27-20:16)撇下所有跟從者,要坐在寶座上審判 * C’、(20:17-19)那尊貴而走上木架者成就天國 * B’、(20:20-28)天國中坐高位是被我的那父預備好給的 * A’、(20:29-34)大衛的子孫悲憐了瞎子而跟從他(醫治與憐憫) ===== (太 19:1-12)為了那諸天之國緣故閹自己者有福(醫治與離婚) ===== ==== 學習要點 ==== * **眾法利賽人來試驗耶穌:能否因故休妻?** * **耶穌對離婚的教導** * 耶穌是按照律法書來解釋:「男女二人成為一體⋯⋯神所匹配的,人持續禁止分離。」 * 摩西為著人們硬心緣故而允准人離婚。 * 若不是為著淫亂理由,離婚且另娶的,他正犯姦淫。 * **門徒疑問,若如此,結婚沒有益處** * 耶穌答:不是所有人接受容納得下這一話語教導。 * 能容納此話語教導的,即「閹人」,即「不能結婚之人」。 * 「有些閹人是為了那諸天之國緣故閹了自己」即為了得到諸天之國,而自願放棄結婚生子之權利的人。 * **為那諸天之國閹了自己、不結婚,不是強制命令,而是自願** * 參(林前 7 章)「那沒有結婚的,掛慮屬主的事、怎樣叫主喜悅⋯⋯然而,我說這話是為你們自己的好處,不是要牢籠你們,乃是為了那俊美合宜的事,並不分心地殷勤服事主。」(林前 7:32-35)。 ===== (太 19:13-15)諸天之國一直是屬乎小孩 ===== ==== 學習要點 ==== * **不要攔阻眾小孩來到主這裏,不要責備此事!** * 理由:因為那諸天之國一直是屬乎這樣之人的。下文解釋此意。 * **呼應(太 18:3-5)門徒應當改變如小孩、低微如小孩、接納那小孩,才能進諸天之國!** * (太 18:3-5)「3 我實在地告訴你們,倘若你們不改變且成為如同那些小孩,決不能進入那諸天之國。4 所以,任何人他使自己低微如同這一小孩,這人在那諸天之國裏正是那較大的。5 且倘若誰為我的那名緣故接納這樣一個小孩,即持續接納我。」 ===== (太 19:16-26)有錢人將很難進入那諸天之國 ===== ==== 學習要點 ==== * **呼應(太 18:21-35)從心中饒恕得罪我的那弟兄(重新接納)、愛人如己。** * **錢財上的捨棄,對於有錢人是難的,也因此難以以進入那諸天之國,即那神的那國度。** * **富人將錢財分給窮人,也是呼應「接納小子」(太 18:3-5)、「愛人如己,不嫌貧愛富」(雅 2 章)。**